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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文書出納組 | 2015-06-10 | 點閱數: 1574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資字第第 1040107881 號函辦理。
二、查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附錄 7 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格式業將 ODF 及 PDF 列為優先採用格式,其使用說 明摘述如下:
(一)開放文檔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 ODF)為國際標準,亦為我國政府文件標準格式,附件後續有編輯
需求時,優先採用。
(二)可攜式文件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 PDF)為國際標準,亦為業界普遍使用發展之可攜式文件格式,
附件不需編輯時優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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