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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主任 | 2020-05-29 | 點閱數: 904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49006 號函辦理。
二、    另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之 1 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規定辦理。
三、    課審會委員之類型、任期、任務及會議運作方式,說明如下:
(一)    國內具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單科型、技術型、綜合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及特別類型教育(包括特殊教育、藝術才能及體育)相關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或教師,包括:
1、    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學者。
2、    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
3、    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
(二)    課審會委員任期 4 年,任滿得連任。
(三)    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    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    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    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四)    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五)    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三、貴機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單位)推薦課審會委員參考名單前,請先徵詢受推薦者擔任課審會委員之意願,並確認其同意配合公開姓名及發言摘要。
 

有意願教師請於 6 月 10 日前告知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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