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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組 | 2015-05-28 | 點閱數: 2141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3 月 25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40038870 號函辦理。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第一項在職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委託專業團體、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或由專業團體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國民小學合格教師及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其當年度研習之課程,經學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相當於第一項在職訓練課者,得抵免第一項時數。


三、上述修正草案條文目的,考量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即已包括學童生活照顧及輔導、作業指導,且平日所參與進修之內容,亦與課程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具高度相關,多屬教師養成過程之相關課程,爰為使現職教師符合法令規定之在職進修時數,並避免重複進修課程,明定明定國民小學合格教師及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其當年度已研習之相關課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折抵在職訓練時數。


四、前述辦法刻正修正中,請各校轉知「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預作準備。於本辦法修正公告實施後,縣內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查,亦將針對現職教師參與課後照顧之進修資格認定進行同步調整。

相關會議記錄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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