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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環保衛生組 | 2019-06-23 | 點閱數: 94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2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80085025 號函辦理。
二、「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於 108 年 5 月 8 日以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 號公告訂定,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教育部同年 5 月 13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80068247 號函諒悉),其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該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之違規者第 1 次勸導、第 2 次告發; 109 年 7 月 1 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 1,200~6,000 元。
三、旨揭宣傳文宣、宣導影片檔案已放在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站( https://hwms.epa.gov.tw/dispPageBox/onceOff/onceOffDetail.aspx?ddsPageID=EPATWH105 ),供各界下載(亦置於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等供參),該署將於 6 月初印製海報及貼紙提供各縣市環保局至限制使用對象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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