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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研究發展組 | 2019-05-16 | 點閱數: 75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053923 號函辦理。

二、 有關新任團員遴選相關事項詳如附件,擇要說明如下:

(一) 遴選資格: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 power 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得酌予縮短。

(二) 遴選標準

1、 具擔任央團教師之專業素養(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 專門學科領域素養(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及教材之熟悉、教學方法等)。

3、 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具反思、理性思維及團隊合作等)。

(三) 收件時間:

1、 受理期間:即日起最遲至 108 年 5 月 18 日(星期六)止,填妥推薦表,學校校長核章後,逕送教育處承辦人申維倪老師。

2、 本縣推薦之人員,由國教署辦理初步審查,其結果及後續遴選事宜,將於 108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三)前公告於「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CIRN 平臺」(簡稱 CIRN )。

(四) 遴選作業重要期程

1、 遴選日期: 108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18 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2、 錄取公告日期: 108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前於 CIRN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五) 為避免教師參與央團業務影響學校事務,報名前請先行與服務學校溝通,經校長同意且服務學年度得免兼任導師職務後再行報名。

(六) 國教署依遴選結果聘任央團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本署得視各央團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另央團教師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之敘獎,央團教師所屬學校之校長併同敘獎。

(七) 108 學年度期初團務會議於 8 月 5 日(星期一)至 8 月 9 日(星期五)假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辦理,新任央團團員應全程參加,否則不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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