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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研究發展組 | 2019-04-30 | 點閱數: 789

一、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2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58765 號函辦理。

二、 旨揭計畫對象係 99 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三、 108 年教輔換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換證條件採 2 種方式擇一進行(詳見實施計畫):

1、 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 2 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 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 4 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二) 欲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審議通過後,至本計畫團隊指定網站: http://bit.ly/ntnu108_tch10r 提交學校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 繳件狀態可至: http://bit.ly/tpdntnu 網站查詢。

(四) 108 年換證實施計畫電子檔可至網路下載,網址: http://bit.ly/2GvGJTB

四、 旨揭認證作業,換證申請期程自即日起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止。

五、 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部委辦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團隊承辦人:曾勤樸先生,( 02 ) 7734-1228 , tp103taipei@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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