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9 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
大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為輔導推動該業務,爰開辦研習
課程培訓執行人員,上課時數可計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
照時數。
二、本案為「2018 花蓮公共藝術節」之教育推廣活動第 3 場,
參與對象為興辦機關之公共藝術業務承辦人、各級學校之
總務及事務等行政人員、藝術與人文課程教師、對公共藝
術有興趣者。
三、檢附旨案課程表(如附件)1 份,請於 9 月 10 日前至本局官網
之藝文活動/活動線上報名,或逕洽執行團隊蔚龍藝術有
限公司周小姐 02-77308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