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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研究發展組 | 2017-12-04 | 點閱數: 1072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2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126004A 號函
辦理。
二、國小低年級語文教學應注意幼兒語言學習能力之成熟度,
仍請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
國語文)」之實施要點中「注音符號」教學原則之規定,注
音符號應於國小第一學年前 10 週,採綜合教學法進行教學
。教學時應考量學生不同語言的先備環境及個別差異,讓
注音符號漸次增加內容及深度,期能在第一階段達到熟練
應用,並設計生動有趣的輔助活動,善用教學媒材,提供
充分練習機會,協助教學,讓學生多念、多聽、多寫、多
練,並以多元方式進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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