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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7-12 | 點閱數: 968

一、依考試院秘書長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考臺法字第 10600041182 號函辦理。
二、茲依考試院秘書長函轉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7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所載,立法委員尤美女、劉櫂豪及段宜康等 3 人,基於 104 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 2,550 人次,其中男性為 330 人次,女性 2,200 人次為男性之 6.7 倍,男女性別所占比率分別為 12.9%及 87.1%,顯見明顯性別分工;爰此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期改善此一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
之可行性。

三、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及第 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是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四、經承立法委員提案,且基於 104 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男性所占比率確屬偏低,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爰請各機關落實政令宣導,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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