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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主任 | 2017-06-01 | 點閱數: 124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6 年 5 月 12 日府教終字第 1060088987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 106 年 5 月 31 日止,請各運用單位務必請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以利時數統計。
三、各運用單位請務必參照「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進行初審,並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將相關表件送達本府教育處彙辦(逾期恕不受理),電子檔另送承辦人 sa.min1222@gmail.com 信箱。
四、志工「英文姓名」請務必查填,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姓名拼音相同,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五、旨揭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獎勵流程圖、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獎勵名冊及績效證明書等電子表件業已公告至本府志願服務專區( http://sa.hl.gov.tw/files/13-1037-68519-1.php?Lang=zh-tw )公告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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