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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2 | 點閱數: 1037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10 月 31 日府人訓字第 1050202755 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三、如有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依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的規定,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申誡 2 次)。
四、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同仁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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