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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主任 | 2016-04-22 | 點閱數: 2780

花蓮縣花蓮市中正國民小學教科書評選實施辦法105 年 2 月 24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辦理。

貳、目的:為配合國民小學教科書開放政策,以期本校教師能妥適選用教科書,尊重專業自主,提升教學效果,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此辦法。

叁、組織:由教務處、各學年主任、各學習領域召集人及家長會代表組成「教科書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ㄧ、主任委員:教務處主任。

二、評選委員:分別由負責「教學活動」、「課程發展與規劃」與「教科書業務」等行政人員、各學年主任、各學習領域召集人與家長會代表等擔任。

三、本委員會任務為依課程綱要、課程計畫、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等規定選用教科書。

四、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之,任期一年(每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7 月 31 日),期滿得續聘(派)之。

五、主任委員負責召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採合議方式,負責選用本校次學年度各學習領域教科書。會議無法達成合議時,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肆、評選程序:

ㄧ、初選:由擔任各學習領域之任課教師依據評分表進行教科書之初選作業。

二、複選:完成初選作業,統計評分表分數後,將初選結果交由各領域召集人,召開各領域教科書複選會議,進行各年級各領域教科書版本之討論,並做成會議紀錄,提請本委員會進行決選作業。

三、決選:本委員會針對複選作業結果進行討論,決定教科書版本後簽請校長核定,交由負責教科書業務之單位進行後續教科書訂購作業。

伍、注意事項:

一、教科書之選用,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召開本委員會,選用下學年教科用書,俾使教師有足夠準備時間進行學校總體課程計畫之撰寫。

二、學校選用教科書時,應查閱該書是否領有教育部核定之有效執照。教科書之選用需符合學校課程目標,配合教師教學之設計。

三、教科書選用以同一學年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書為原則,不同領域得選擇不同版本,惟應注意領域之間的統整。並最少使用一個年段或一個學習領域階段,若使用一年後有意更換,應明列無法繼續使用的理由列入備查,並設計銜接課程。

四、為掌握教科書設計重點,教務處得排定時間,辦理教科書出版商說明會或陳列展示,惟應注意公平原則,避免出版社藉由教具贈送或饋贈,影響教科書版本之決定。

五、曾參與各版本教科用書編審或試用之人員,皆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六、教師教學時如發現所採用之教科書有改進之處,應於平日提各相關教學研究會議研酌,作為他日選用教科書之參考。

七、評選過程之相關會議應列入紀錄,並視同公文書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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