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40019593 號函辦理。
二、本案每所學校經費申請以新臺幣 20 萬元整為上限。有意提出申請之學校,請檢具計畫補助申請表(含計畫主持人之個人資料)及經費申請表紙本各一式 3 份,於旨揭期限前寄(送)達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審核彙整,以郵戳為憑,免備文,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表件請自行下載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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