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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生活動組 | 2015-11-27 | 點閱數: 1650

一、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而以街頭表演、募款箱、行腳勸募、義賣...等方式,


       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行為恐已涉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相關規定。


二、本條例第 3 條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


       例第 5 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1.公立學校。 2.行政法人。 3.公益性社團法人。 4.財團法人」。學生或學


      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


      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三、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本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

       //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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