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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事務組 | 2018-03-30 | 點閱數: 1206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3 月 9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70008331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之規定略以: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 另為有效管理校園環境,強化校園安全防護,防範外力入侵校園,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定期檢討所訂校園運動設施場館開放管理相關辦法,並檢視是否已納入校園運動設施開放之生活管理(含:校園安全防護)及場地開放規定納入保障性別使用平衡之規定。
四、 為維護校園運動設備使用安全,依據國民體育法第 17 條之規定,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五、 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略以,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另掌握學生健康狀況,適時調整授課內容及運動強度。如有霾害,亦請留意當日空氣品質,評估是否實施戶外體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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