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105 年 4 月 14 日花環廢字第 10500093
23 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政府機關、學校紙杯減
量方案」辦理。
二、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辦理內部會議、開放空間、服務民眾場所、員工訓練
機構、 40 人以下之室內會議等場合不得提供紙杯、一
次用塑膠杯及包裝飲用水(指杯水及瓶裝礦泉水)。
(二)於開會及訓練通知單等文件,建議加註「響應紙杯減
量,請自備環保杯」之提醒用語。
三、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將不定期派員輔導稽查紙杯減
量情形,請配合提供開會通知文件及會議相片予花
蓮縣環境保護局稽查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