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12 月 20 日府社助字第 1080276605 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據「花蓮縣政府緩刑支付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針對本縣弱勢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障者家庭,編列獎補助費捐助國內團體(含學校)辦理社會福利事項。
三、依據本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標準,申請單位應編列 20%自籌款,並於計畫執行完畢 2 週內,檢付經費結報表、經費收支明細表、領據、黏貼憑證及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本府教育處轉社會處憑撥經費。
四、請有意願申請之學校務必於 1 月 17 日(星期五)前,依附件格式填寫計畫及預算(經會計單位核章),逕寄(送)至學管科承辦人黃桂蓉( stephanie@hlc.edu.tw )統一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