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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生活動組 | 2019-05-06 | 點閱數: 854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37226 號函辦理。  教育部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及業者於國內所主辦之研修、集訓、體驗、參訪、見習、學術、娛樂、運動、藝文、休閒、公益服務等非屬學校正式課程之營隊活動之權益,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旨揭注意事項所稱學生課外活動,係指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學校僅就本校學生所辦理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所稱校外營隊活動,係指學生參加由業者於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生收取費用之活動。 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遵行禁止強迫原則、確保安全原則、受益者付費原則、經費透明原則等原則,並循校內行政程序訂定計畫通過後實施。 學校應定期宣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長充分討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並適時於課程及活動中納入消費者保護教育之宣導,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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