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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生活教育組 | 2017-01-06 | 點閱數: 1182

106 年度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審查申請

  1. 為鼓勵街頭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培養民眾參與藝術活動及豐富本縣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辦理旨揭活動。

  2. 本活動自10631日起(週三)630(週五)止分北、中二區受理報名收件。

  3. 第一場於北區吉安鄉吉安好客藝術村舉辦,報名日期為31日至331日止,審查日期為520日;第二場於中區光復鄉光復糖廠舉辦,報名日期為61日至630日止,審查日期為85日。

    四、報名方式:

    (一)親自申請: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0分至5),親自或委託他人持申請文件及申請費用至本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花蓮市文復路6)報名。

    (二)通訊申請:填妥申請文件後,掛號寄至本縣文化局演藝廳(970花蓮市文復路6 ),註明「街頭藝人審查通訊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三)旨揭申請須知及申請表,請逕至「本縣文化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便民服務-街頭藝人」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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