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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志豪 - 資訊教育組 | 2019-08-12 | 點閱數: 935
一、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7 月 30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109561 號函辦理。
二、 本縣辦理前瞻基礎建設國民中小學校園數位建設實施計畫-校園數位建設-智慧學習教室建設時,為滿足輔助教學、支援互動教學及發展創新教學三種層次的應用需求,營造有利於智慧學習的教室環境,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但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請貴校依照教育部國教署於 102 年 3 月 6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18346 號函頒「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附件,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辦理。
三、 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三)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四)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方。
(五)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 燭光( LUX )。
(六)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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