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 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 全年度符合標準學分者發給之。全年智育成績平均分數:國小九十分以上為正取 。
(三)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甲等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受過處分者,但殘障者體育成績不在此限。
(四) 當年度獎學金額度不足核發時則依智育成績年度平均分數高低順序錄取核發之。
二、申請期限:校內申請至 106 年 9 月 30 日(星期六)止。
三、申請表及辦法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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