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0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請各學年在3 月 31 日前將相關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送至註冊組以利後續填報及申請事宜。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
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3. 申請表中切結人簽章需為家長簽章
4.申請人請填學生姓名
附註:
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家戶所得不超過新台幣 40 萬)。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