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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研究發展組 | 2017-12-06 | 點閱數: 96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
字第 1040124319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研習,提升本縣藝
文教師專業知能,特補助取得學分證明書(中等學校教師
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
之部分學分費。
三、補助對象:為符合教育部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2 條
規定之教師。(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
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補助基準:
(一)補助每位教師至多 12 學分費用且不超過新台幣 2 萬 4,0
00 元為原則。
(二)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
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三)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
術課程師資。
五、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科目認定證明書影本。(國小教
師免附)
(二)學分證明書。(正本)
(三)在職證明書。(正本)
(四)學校授課課表。(正本,蓋教務處章戳)
六、符合補助資格者,請檢附以上證明文件各 1 份,於 106 年 12
月 15 日以前(郵戳為憑)送達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提出申
請,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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