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5年 12 月 20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179459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推動藝術教育活動,教育部於 105年 10 月 26 日以臺教師(一)字第 1050137965B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如附件)。
三、依本要點第 5點第 3 款規定,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教育部補助。
(二)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三)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四)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五)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申請單位之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教育部不予受理;請依本要點第 6點第 1 款規定,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申請表件及活動計畫書各一式 5 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教育處申請:
(一)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二)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五、 106年第 1 期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期間截止日為 106 年 1 月 20 日止;至 106 年第 2 期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日期自 106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14 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六、「教育部補助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相關申請表件請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edu.tw/教育資料/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各項補助原則或要點/教育部各司處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