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06942C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併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辦理,並經縣府 104年 12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40233119 號函函轉在案。
三、 104學年度第 2 學期經費執行與核結仍以原要點及核定函為準, 105 學年度起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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