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具教師之身分及處理時之適法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釋規定,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10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102年4月22日本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爰教師留職停薪規範,於86年8月5日之後,無論是原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現行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皆具有教師身分,如有違反教師法之情事者,該服務學校自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處理。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者,並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將該事件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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