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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1 | 點閱數: 2174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5 月 19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審核小組第 14 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該會議決議「請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所屬學校教師若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請儘速於本年度內辦理換證」。
三、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四、請貴局(處)協助轉知所屬學校教師,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度內辦理換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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