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縣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8 月 17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30221 號函辦理。 |
二、 |
本細則第 14 條第 4 項修正後,各主管機關應就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之妥適性及衡平性為實質審查,為利各主管機關將審查結果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用,爰併同修正旨揭具體事實表格式;又各機關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尚未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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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即日起,各機關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案件,請檢附旨開具體事實表,函送縣府核定。 |
四、 | 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 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另修正後之具體事實表 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 績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