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9 年 11 月 9 日公訓字第 1090010751 號函辦理。 |
二、 | 查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 109 年 11 月 3 日會銜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 46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是以,本辦法生效日期為 109 年 11 月 5 日。 |
三、 | 茲以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或刻正依保訓會訂(核)定之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實施錄取人員訓練中,有關上開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
(一) | 訓練計畫尚未經保訓會訂(核)定:依修正之訓練辦法訂(核)定後實施。 |
(二) |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尚未調訓:依修正之訓練辦法,重行訂(核)定修正訓練計畫後實施。 |
(三) |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且訓練進行中:不修正訓練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訓練辦法規定。 |
(四) | 另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或停止訓練後之重新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第 3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
四、 | 旨揭訓練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俾供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