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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7-03 | 點閱數: 843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23 日總處給字第 1090035729 號函辦理。
二、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三、 旨揭疑義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 109 年 5 月 18 日原民教字第 1090028460 號書函釋示略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仍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四、 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11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900271811 至 09900271814 號函、 100 年 2 月 11 日局給字第 1000023236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2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63102 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23 日總處給字第 1090035729 號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用。
五、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23 日總處給字第 1090035729 號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相關函文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本函影響;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本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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