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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20 | 點閱數: 1188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3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1090039372 號函辦理。
二、 查國民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 復查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現職校長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四、 本校楊校長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同一學校第二任任期屆滿,其出生日期為 45 年 7 月 4 日,屆齡退休日期為 110 年 8 月 1 日,尚符前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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