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維護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身心健康,爰修正旨揭計畫第 10 點,刪除未滿 40 歲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之限制,本次修正內容:「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 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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