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審酌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繳交收費單據影本,本應與正本相符,且本表說明三之(三)已規範申請人應於影本簽名,已符合上開要點規定,其實務執行尚不因是否於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而有所影響。為落實政府簡化核銷政策,爰刪除「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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