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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1-20 | 點閱數: 110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1 月 1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127787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次查教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 13 條第 2 項或第 20 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三、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係於 86 年 3 月 19 日修正公布,依其立法歷程觀之,該條第 1 項規定並無校長具有提名權之意涵。茲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程序,教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均定有規範,如有法條競合之情形,以教師法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制定後針對教師身分特別制定之法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自應適用教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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