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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1-20 | 點閱數: 902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112581 號辦理。
二、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 2 規定略以,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為限。復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及第 9 條規定略以,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其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其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又本辦法所稱代理教師之待遇,依教育部訂定之「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規定,係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另查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12243 號函略以,本辦法所稱「部分時間」係指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僅須於受聘之授課時間到校授課即可;「全部時間」係指代理教師於受聘時間,除授課外,每日之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與專任教師(即正式教師)相同。至差假部分,係指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規定之各項法定假別請假。
三、基此,各級中小學依本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且依前開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13 日函釋示,受聘期間授課、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均與專任教師相同,爰屬職務代理人性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2 年 3 月 12 日 82 局肆字第 07501 號書函、 94 年 4 月 11 日局給字第 0940009299 號書函、 100 年 6 月 7 日局給字第 1000031920 號函,以及本總處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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