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花蓮縣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鄉鎮市教育會之會員。 二、基本資格: (一)入會三年以上。 (二)具有教育敬業精神,對學生發揮愛心,足為教育人員楷模者。 三、推薦方式:請同仁就校內具上開資格之人員推薦之,被推薦者需敘明擔任教育工作優良愛心事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五年內曾受本會愛心模範教育人員表揚者,不得推薦。 五、推薦期限: 106 年 6 月 5 日起至 7 月 15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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