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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21 | 點閱數: 121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6 月 1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483593 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發給對象中兼領月退休金者,明定應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又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所涉「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減額月退休金及重行退休人員之發給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定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律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受剝奪或減發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起不發給年終慰問金。(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第五條增訂,其後條次遞移。(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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