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4 月 7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62107 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3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35269 號函,為落實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請各校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4 條: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於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爰修正本聘約第 7 點至第 23 點。
進階搜尋
學校防疫準備指引
Home | Carsiabooks podcast
網路新國民網站::入口網
雲端閱讀電子書整合查詢系統
空氣品質監測網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花蓮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宣導短片
1991報平安留言平台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
紫錐花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