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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02 | 點閱數: 121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4 月 2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49488E 號函辦理。
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生理假規定、流產假及懷孕週期計算單位、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請假採計規定;另修正婚假核給起迄期間。(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配合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協助教師轉入產業發展作業政策,增列教師依相關規定至產業合作服務期間,得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4 條)
(三)依醫療法相關規定,醫療診斷書係以醫療機構名義開立,並非以醫師名義開立,爰修正開立醫療診斷書之機構。(修正條文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3 條)
(四)考量國人逐漸邁向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增列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之休假,以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9 條)
(五)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正,公傷病請公假期間,非以實際請假日數為斷,增列因公傷病請公假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6 條)
(六)修正私立學校教師公假規定;另配合性工法規定,增列流產假、產前假由私立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修正條文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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