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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9 | 點閱數: 2409

說明:
一、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五條所列資格之一且無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應試資格:具有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參加本次校長甄試,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 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四) 符合教育部 83 年 2 月 23 日修訂之「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 3 條規定者,惟以本項資格報考錄取並經儲訓合格者,初任校長僅限遴聘偏遠類型學校。
三、同階段符合代理校長規定之年資從寬分別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所稱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與第五條所稱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四、應考人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 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五、原住民籍教師於報名審查時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供查驗。
六、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教師,應依本縣培訓計畫規定提出佐證資料,例如學校聘請擔任調查人員公文、簽到表等,俾利採計積分之認定。
七、經歷中關於「童軍團長、幼童軍團長」採計標準與主任甄選報名表一致,需實際帶隊參加縣級以上童軍露營活動,請提供佐證文件。
八、報名作業採親自報名,因另有要事,無法親自報名者,請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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