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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0-27 | 點閱數: 207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0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49934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三、本次修正重點:
(一) 104 年 6 月 10 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2 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為
期適用明確,將原說明六、有關「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之規定移列至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欄,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表修正後,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按:為本表生育補助限制一、【二】之支給對象),均應依公保法
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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